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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雇佣童工,单位应受惩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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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案 例 

分 析





案 情

某日,正在招人的个体工商户朱某见到未满16周岁的李某。李某因不愿上学前来应聘,朱某遂让她到自己的制衣厂上班。此后,朱某还通过弄虚作假为李某办理了工伤保险。

某日晚,李某因多次加夜班较为疲惫,在上班时打起了瞌睡,以至于操作不慎被机器割伤。有关部门在查明真相后,拒绝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小敏的工伤待遇。

朱某认为,其已尽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,李某无法从中获取相应费用,那是李某自己的事,于她无关。

李某想知道,朱某的说法正确吗?





分 析


朱某的说法不正确。

   第六十六条规定,

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,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、死亡的,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,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。


  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

任何用人单位

均不得

以已办理工伤保险为由,

规避自己的非法用工责任。

因此,朱某应当为李某的伤承担赔偿责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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